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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版辅食将滚出市场 赶快准备下架吧

2019-07-30 17:16:56 阅读数:28657 来源:母婴通

炸弹太多,先放三颗!

四个A:为产品放行的最终批准人,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四个2:未取得婴幼儿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标注“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婴幼儿图案等明示或者暗示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王炸: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销售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不具备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仿婴幼儿食品的“山寨”版的方便食品等普通食品。

这“三炸”威力不小,出自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悉,江西省目前共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25家,企业数量约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是全国婴辅食品的生产大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中之重,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一定程度上,江西辅食政策算是全国辅食政策的风向标,值得母婴食品行业深入思考。

以下为《指导意见》重点内容,制作长图以供收藏:

资讯来源:江西日报

此次《指导意见》,可以说切中要害――是针对当前母婴食品行业方方面面的隐患,制定得出的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

下面,我们来对《指导意见》的创新点一一解读:

,婴辅食品许可和监管职责事权有了明确划分。

省局负责婴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体系检查;婴辅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局负责对婴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婴辅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负责对婴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细化了婴辅食品企业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结合审查和监管经验,针对婴辅食品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环节,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追溯体系、严把原料采购进口关、强化过程控制、强化出厂检验、强化标签管理和规范委托加工行为等七个方面对婴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三,《指导意见》对婴辅食品经营环节也提出了监管要求。

近些年,市场上曾出现儿童、成人食品等普通食品摆上母婴货架冒充婴幼儿食品的现象,《指导意见》要求严厉查处普通食品在其包装、标签上明示或者暗示婴幼儿食品进行销售的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第四,《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

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产品出厂放行记录,为产品放行的最终批准人,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五,严格关键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和检验人员的管理。

市场监管人员在对婴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日常监管和飞行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检查的情况。

因此,《指导意见》特别规定:“发现企业有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检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企业更换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六,《指导意见》凸显人性化。

由于婴辅食品企业的检验成本很高,成品出厂检验每批次的成本都达到7000元。为减少生产成本,《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前期已检验过的项目,企业可以引用数据,不必重复检验。这也是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进一步防控婴辅食品安全风险,促进江西地区婴辅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其中,多项创新举措对全国婴辅食品发展均有深远意义,广大渠道也可以从中管中窥豹,洞悉未来。

编辑:admin 关键词:辅食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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